袁铭均、辽宁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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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1583号案件名称
袁铭均、辽宁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袁铭均;辽宁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卞贺案件缘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1583号原告:袁铭均,男,汉族,2001年1月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告:辽宁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18甲1。法定代表人:袁旭。被告:卞贺,男,满族,1989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袁铭均诉被告辽宁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卞贺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21年8月25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签收上述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利平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金有为书 记 员 曹润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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