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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佩哲、吴晓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11民申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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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民申87号
  • 案件名称

    高佩哲、吴晓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高佩哲;吴晓敏
  • 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民申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佩哲,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兴隆台区运输公司退休干部,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晓敏,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再审申请人高佩哲因与被申请人吴晓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辽11民终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高佩哲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在原审时提交张俭出具的借条、向张俭转款的银行信息,可证实与张俭的债权债务关系。2、申请人提交的《工程协议书》证明该笔款项张俭用于工程建设。3、张俭与被申请人吴晓敏离婚后,将二人全部共同财产全部归吴晓敏,将一切债务归张俭,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之规定,应予再审。被申请人吴晓敏辩称:2013年6月张俭就得了尿毒症,什么都不干了,本案的欠款是在2015年,张俭没有干什么工程,且2016年11月就与张俭离婚了,对张俭欠款的事不知情。一、二审判决正确,欠款事实不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再审申请人行使债权撤销权的前题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享有债权。本案中,高佩哲虽曾起诉吴晓敏偿还借款70万元,大洼区法院作出(2019)辽1104民初3016号作出判决是驳回高佩哲的诉讼请求,并未确认申请人主张的债权。申请人提出上诉后,本院二审作出(2019)辽11民终49号裁定系发回大洼区人民法院重审。在大洼法院重审期间,高佩哲提出撤诉,大洼区法院作出(2020)辽1104民初108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高佩哲撤诉。至此,再审申请人高佩哲与吴晓敏之间的债权事实没有得到确认。本案一、二审对于上述事实已做出评价,认定高佩哲不具备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诉主体资格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足以改变二审裁定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故对以上再审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高佩哲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高佩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庄鹏涛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张 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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