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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振与骆丙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02民初3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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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民初3817号
  • 案件名称

    张思振与骆丙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思振;骆丙千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02民初3817号原告:张思振,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骆丙千,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张思振诉被告骆丙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思振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思振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思振撤诉。审判员  王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闫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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