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振与骆丙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02民初3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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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民初3817号案件名称
张思振与骆丙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思振;骆丙千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02民初3817号原告:张思振,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骆丙千,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张思振诉被告骆丙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思振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思振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思振撤诉。审判员 王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闫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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