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东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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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58号案件名称
河北东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北东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58号申请人:河北东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路与建华北大街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792662714Q。法定代表人:梁建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娜,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开发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5482559A。法定代表人:孙海洋,董事长。申请人河北东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9845元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河北东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东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984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孔维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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