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黎某香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7执118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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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执11855号之一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黎某香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黎某香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7执11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MB2C95809F,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和谐路66号。法定代表人:朱武。被执行人:黎某香,女,1974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原深圳市龙岗区廖祖养生堂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刘雄兵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深环龙岗[2019]第07B-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8行审349号案司法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行政罚款人民币84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人民币85160元。其中人民币84000元划付至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提供的账户,执行费1160元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8行审349号案行政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8行审349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国执行员 李婉婷执行员 张 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钟 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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