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4民初1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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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民初1615号案件名称
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4民初1615号原告: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23号华晨金茂尚都1708号。法定代表人:谢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过一龙,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婵,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洲中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龙政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易 珊书 记 员 刘琳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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