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亚光实业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印刷厂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2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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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2047号案件名称
四川省江油市亚光实业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印刷厂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四川省江油市亚光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印刷厂案件缘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12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江油市亚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开发区西区。法定该表人:廖国富,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号奥宇大厦东配楼2层209号。法定代表人:廖国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3号。法定代表人:张琳,厂长。上诉人四川省江油市亚光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印刷厂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8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诉讼费减免缓未获准许,且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按时缴纳本案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江油市亚光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洁审 判 员 耿燕军审 判 员 张玉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方浩然书 记 员 王远征书 记 员 果满树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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