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姚冶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254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43民初2543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姚冶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重庆姚冶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2543号之一 原告:重庆姚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鹿山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0461TXM。法定代表人:姚华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6922035X。法定代表人:李义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姚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姚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重庆姚冶商贸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姚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8.02元(原告重庆姚冶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1739.01元),减半收取1739.01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1270元(原告重庆姚冶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1270元),均由原告重庆姚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长江人民陪审员 毛廷太人民陪审员 豆文国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 洪书 记 员 张艳迪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张伟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民终6251号 下一篇 王权民、王敏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5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