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顾建明、大连宏图经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8号
  • 案件名称

    顾建明、大连宏图经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顾建明;大连宏图经销有限公司;刘尚勤;姜丕聪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8号申请执行人:顾建明,男,1962年04月1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大连宏图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毕春有。被执行人:刘尚勤,男,1959年04月1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姜丕聪,男,1957年07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顾建明与大连宏图经销有限公司、刘尚勤、姜丕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宏图经销有限公司、刘尚勤、姜丕聪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43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宏图经销有限公司、刘尚勤、姜丕聪银行存款59450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海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阎 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