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何宁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2020)渝0152执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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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渝0152执363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何宁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何宁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院名称$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2020)渝0152执363号被拘留人:何宁,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杰与被执行人何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 被执行人何宁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妨害了本院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决定如下:对何宁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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