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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萍、史亦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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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494号
  • 案件名称

    薛萍、史亦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薛萍;史亦夏;高庆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494号申请执行人:薛萍,女,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被执行人:史亦夏,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被执行人:高庆竹,男,汉族,1979年2月6日生,住河南省滑县。本院在执行薛萍与史亦夏、高庆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豫0711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11执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翁玉江审 判 员 苏守哲审 判 员 林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裴颖怡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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