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长沙创新威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沅陵县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6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637号
  • 案件名称

    长沙创新威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沅陵县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创新威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沅陵县广播电视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创新威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曹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平,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汩罗市人,长沙创新威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汩罗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沅陵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台台长。申请执行人长沙创新威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陵县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瞿 勇审 判 员  罗长华审 判 员  谢根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 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