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创新威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沅陵县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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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637号案件名称
长沙创新威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沅陵县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长沙创新威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沅陵县广播电视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创新威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曹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平,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汩罗市人,长沙创新威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汩罗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沅陵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台台长。申请执行人长沙创新威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陵县广播电视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瞿 勇审 判 员 罗长华审 判 员 谢根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 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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