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5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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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5646号案件名称
谢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谢某某;蒋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5646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湖南碧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男,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外协商,故原告谢某某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函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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