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颜日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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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665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颜日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颜日新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7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900464425G。负责人:苏东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剑,广西仁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颜日新,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颜日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颜日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86679.6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2)负担案件受理费1948.05元及申请执行费12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颜日新名下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截止2021年5月11日,被执行人颜日新尚欠本金86679.6元、受理费及保全费1948.0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290.51元、执行费1200元,共计92118.16元。同日被执行人颜日新主动履行92118.16元至本案专用账户,上述款项扣除本案执行费1200元后,剩余款项90918.16元于2021年6月16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至此本案债务已全部执行完毕。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思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侯家栋书 记 员 徐汉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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