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强、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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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723号案件名称
赵志强、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志强;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723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强,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丁德胜,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法定代表人:丁德胜,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姚宏,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志强与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瓦劳仲裁字(2021)第2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瓦劳仲裁字(2021)第2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由金玲审判员 吴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 程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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