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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琼、翟兴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921执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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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1执464号
  • 案件名称

    黎琼、翟兴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黎琼;翟兴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921执464号黎琼、翟兴志:黎琼申请执行翟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921民初21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翟兴志应返还借款本金3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338元。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同意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桂0921民初21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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