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琼、翟兴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921执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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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1执464号案件名称
黎琼、翟兴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黎琼;翟兴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921执464号黎琼、翟兴志:黎琼申请执行翟兴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921民初21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翟兴志应返还借款本金3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338元。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同意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桂0921民初21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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