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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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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964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964号移送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本院(2016)冀040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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