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来玉、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3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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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247号案件名称
宋来玉、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宋来玉;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3247号原告:宋来玉,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江、张宝魁,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北兴隆小区11号楼2单元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38730886M。法定代表人:林长青,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军,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原告宋来玉与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来玉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来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一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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