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海强、罡贞林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4执3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804执306号案件名称
靳海强、罡贞林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靳海强;罡贞林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4执306号申请执行人:靳海强,男,汉族,1988年9月9日,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罡贞林,男,汉族,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靳海强与罡贞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0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罡贞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靳海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电动车修理费合计5227.81元;二、驳回原告靳海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被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11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史林红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六、已询问靳海强是否需要开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靳海强表示不需要。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119.85元,本案权尚余4107.96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罡贞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靳海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侯卫国人民陪审员 陈凤莲人民陪审员 刘桂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卢雅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奉节县李崇奎副食店与张登金,陈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275号 下一篇 冷水江市团博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381执保4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