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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秀玲、曾映霞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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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17号
  • 案件名称

    彭秀玲、曾映霞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彭秀玲;曾映霞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17号原告:彭秀玲,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曾映霞,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彭秀玲诉被告曾映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案后,原告彭秀玲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曾映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秀玲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5元,减半收取计1107.5元,由原告彭秀玲负担。审 判 员  刘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曾 琴代理书记员  李湘娄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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