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秀玲、曾映霞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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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17号案件名称
彭秀玲、曾映霞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彭秀玲;曾映霞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17号原告:彭秀玲,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曾映霞,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彭秀玲诉被告曾映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案后,原告彭秀玲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曾映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秀玲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5元,减半收取计1107.5元,由原告彭秀玲负担。审 判 员 刘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曾 琴代理书记员 李湘娄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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