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金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2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299号案件名称
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金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金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299号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李维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迎洁,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金流。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臧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 岩书 记 员 吴纤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昭峰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5执6226号 下一篇 秦立峰、刘娟娣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6民终29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