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强、古显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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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1206号案件名称
王福强、古显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福强;古显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1民初1206号原告:古显臣,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延安市延长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王福强,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宜川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古显臣与被告王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古显臣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显臣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显臣撤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计176.5元,由原告古显臣负担。 审 判 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韩 琦 琦书 记 员 黑 博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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