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峰、王永堂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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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811号案件名称
张俊峰、王永堂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俊峰;王永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81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峰,男,1952年10月14日生,满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王永堂,男,195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张俊峰与被执行人王永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甘民合初字第312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等相关款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甘民合初字第31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祎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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