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庚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10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1013号
  • 案件名称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庚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庚生;陈艳姣;吕一江;吕芝兰;朱小华;朱小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235号。法定代表人:田万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庚生,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陈艳姣,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吕一江,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吕芝兰,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朱小华,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朱小凤,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庚生、陈艳姣、吕一江、吕芝兰、朱小华、朱小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1013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忠审 判 员 莫端剑审 判 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胡东骄书 记 员 吴雪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