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刘某某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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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365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刘某某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敖某;李某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被执行人:敖某,男,满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敖某、李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敖某、李某应协助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刘某某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案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辽0603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思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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