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玲与彭雪梅,宋明富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财保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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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财保152号案件名称
李江玲与彭雪梅,宋明富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江玲;彭雪梅;宋明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渝 0235财保152号申请人:李江玲,女,汉族,1988年09月1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彭雪梅,女,汉族,1986年01月0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宋明富,男,汉族,1988年01月2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申请人李江玲与被申请人彭雪梅、宋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渝0235执保31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彭雪梅、宋明富名下的银行存款。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现申请人李江玲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江玲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 放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董昌魏 书 记 员 涂雪娇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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