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艳、任海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1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116号
  • 案件名称

    李艳、任海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艳;任海滨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116号原告:任海滨,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李艳,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梨园路西段南侧长兴园湖区。原告任海滨与被告李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海滨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海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海滨负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敏书    记    员       史  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