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任海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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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1116号案件名称
李艳、任海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艳;任海滨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116号原告:任海滨,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李艳,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梨园路西段南侧长兴园湖区。原告任海滨与被告李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海滨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海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海滨负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敏书 记 员 史 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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