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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兵与樊永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1执6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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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执6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向兵与樊永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向兵;樊永飞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1执6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向兵。被执行人:樊永飞。本院在执行王向兵与樊永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永飞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樊永飞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樊永飞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房国平审判员  张亚媚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慧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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