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革新、吴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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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047号案件名称
罗革新、吴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罗革新;吴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047号原告:罗革新,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吴鹏,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14号。负责人:禹桂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梅,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罗革新与被告吴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案后,原告罗革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革新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革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罗革新负担。审 判 员 刘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曾 琴代理书记员 李湘娄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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