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国林、天津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20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2087号案件名称
魏国林、天津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魏国林;天津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2087号申请执行人:魏国林,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钰,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56507069W),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水上温泉花园10-2-101。法定代表人:于强,总经理。被执行人:于强,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国林与被执行人天津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强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687368.5元,执行费4927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2021年4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4月26日、2021年4月27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启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信息;3、在诉讼保全阶段,本院保全查封被执行人于强名下不动产(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津涞道与规划秀川路交口西南侧锦程嘉苑一区14-4-101),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4、在诉讼保全阶段,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天津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天津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4660327元,暂时无法处置;5、2021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2021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7、2021年5月19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天津佰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津M×××××),因轮候查封无法处置;8、2021年5月19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于强名下车辆(津H×××××),因过户转出无法查封;9、2021年5月24日,本院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于强自2021年3月至今未有参保信息;10、2021年7月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水上温泉花园10-2-101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1、2021年8月31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青竹审判员 王 顺审判员 李 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厉成斌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冀0184执1132号 下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王连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鲁0828执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