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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诚与符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4民终3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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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民终3947号
  • 案件名称

    张嘉诚与符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嘉诚;符清华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终3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嘉诚,男,199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荟清,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清华,女,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上诉人张嘉诚因与被上诉人符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1)苏0402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嘉诚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嘉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嘉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计209.5元,由上诉人张嘉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福荣审 判 员 董 维审 判 员 王昊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方 茜书 记 员 王沈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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