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振、艾仁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民终2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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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民终2197号案件名称
韩振、艾仁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韩振;艾仁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民终2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振,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中华,辽宁安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仁强,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上诉人韩振因与被上诉人艾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中华到庭参加诉讼。艾仁强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韩振主张与艾仁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艾仁强偿还借款本金并给付利息,提交了其与艾仁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证据予以证明,但艾仁强对此不予认可,双方对韩振存入艾仁强尾号为4041号的信用卡内14,630元后,由谁实施了消费行为、消费数额是多少,存在巨大争议,因该信用卡登记在艾仁强名下,具体消费明细艾仁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兴利审 判 员 袁 源审 判 员 王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雷法官助理 (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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