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顺祥与吴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4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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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4323号案件名称
廖顺祥与吴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廖顺祥;吴正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4323号原告:廖顺祥,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吴正杰,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廖顺祥与被告吴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廖顺祥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正杰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顺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顺祥撤回对被告吴正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顺祥负担。 审 判 员 邓忠明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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