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7民初3896号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封丘县城文化路与南环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威,男,199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封丘县,系该社职工。被告:孙旺辉,男,198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杨冬青,女,199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旺辉、杨冬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孙旺辉、杨冬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马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