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祥月与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9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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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9014号案件名称
苗祥月与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苗祥月;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朱伟民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9014号原告:苗祥月,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朱伟民,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北京市延庆县水宁镇。被告: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洼子村1号。法定代表人:张俊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晨,该公司第一分公司运管科科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郭少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霞,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骡马市大街18号楼1层104、1层105、1层106、2层207、2层208。负责人:齐小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越,该公司员工。原告苗祥月与被告朱伟民、被告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苗祥月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苗祥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祥月撤诉。审判员 马潇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雨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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