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俊武、邹文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8执12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8执1267号案件名称
姜俊武、邹文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姜俊武;邹文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8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姜俊武,男,197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邹文亮,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8民初40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23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5个,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27.0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实地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2373元,已执行4727.09元,未执行27645.91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18执12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自力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赵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靳 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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