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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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250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永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250号原告: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菊,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红。原告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万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臧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 岩书 记 员 吴纤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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