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锋、黄雪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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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062号案件名称
杜新锋、黄雪利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杜新锋;黄雪利;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2民初3062号 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法定代表人:王利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宏毅,系该银行员工。被告:杜新锋,男,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黄雪利,女,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新锋、黄雪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杜新锋、黄雪利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 判 员 刘 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郭 全 栋 书 记 员 岳 晨 曦1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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