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雪艳袭警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281刑初4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刑初424号案件名称
彭雪艳袭警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彭雪艳案件缘由
其他刑事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281刑初424号 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雪艳,女性,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因涉嫌袭警罪一案,于2021年6月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6月2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21〕Z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雪艳犯袭警罪一案,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及认罪认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凤舞、检察官助理司军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雪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6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彭雪艳与他人在复州城镇桥头饭店吃饭,期间因饭店老板石某教育自家孩子,彭雪艳与石某发生争执,随后石某报警。复州城派出所民警黄某,协警马某出警临场处置,彭雪艳拒不配合警察工作并多次推搡、拉拽黄某、马某身体,用脚踹黄某腹部、腿部,打了黄某一耳光,用手将黄某面部挠破出血。经鉴定,黄某不构成轻微伤以上损伤程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雪艳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袭警罪。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民警黄某、辅警马某受伤照片、瓦房店市公安复州城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工作证、瓦房店市第二医院急诊病历、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证人康某、石某、苗某、吴某、赵某1证言笔录、被害人黄某、马某陈述笔录、被告人彭雪艳供述笔录、辨认笔录一份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彭雪艳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彭雪艳与他人在复州城镇桥头饭店吃饭,期间因饭店老板石某教育自家孩子,彭雪艳与石某发生争执,随后石某报警。复州城派出所民警黄某,协警马某出警临场处置,彭雪艳拒不配合警察工作并多次推搡、拉拽黄某、马某身体,用脚踹黄某腹部、腿部,打了黄某一耳光,用手将黄某面部挠破出血。经鉴定,黄某不构成轻微伤以上损伤程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雪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雪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雪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雪艳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冬冬 人民陪审员 于翠华 人民陪审员 李丽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矫 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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