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昊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57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5730号案件名称
海城市昊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海城市昊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5730号原告:海城市昊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海州管理区新东金东四季花城**楼**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0UDDR61H。法定代表人:柏万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世伟,海城市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红,女,汉族,1973年11月30日生,,住址:海城市天鸿洗车行)。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昊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城市昊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昊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由原告海城市昊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曲立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申请保全人刘某与被保全人耿某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24执保1043号 下一篇 成健峰、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