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怀翠与王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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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74号案件名称
余怀翠与王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余怀翠;王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74号申请执行人:余怀翠,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余怀翠与被执行人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6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交纳诉讼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王伟偿还申请执行人余怀翠借款50000元,当庭已履行10000元,下余40000元于2022年1月27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余怀翠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主张。同时,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374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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