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711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711案件名称
向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向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711被执行人向进,男,生于1976年2月1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向进罚金一案,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403刑初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向进缴纳罚金4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8日、8月2日、8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向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向进在眉山市彭山区不动产部门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向进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向进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向进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英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郭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彭凌云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711被执行人向进,男,生于1976年2月1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向进罚金一案,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403刑初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向进缴纳罚金4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8日、8月2日、8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向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向进在眉山市彭山区不动产部门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向进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向进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向进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英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郭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彭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