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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霸州市胜芳镇坤松家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姚厚松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1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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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1090号
  •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霸州市胜芳镇坤松家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姚厚松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坤松家具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姚厚松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09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韶威,福建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霸州市胜芳镇坤松家具厂,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经营者:沈少波。被告:姚厚松,男,住河北省霸州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胜芳镇坤松家具厂、姚厚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于2021年9月7日收到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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