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霞、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404执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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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404执24号案件名称
王秀霞、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秀霞;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404执24号申请执行人:王秀霞,女性,1970年03月07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执行人: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路13-2号10楼。法定代表人:刘洋。被执行人: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抚新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四路以南地块D4b区。法定代表人:任凯。本院在执行王秀霞与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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