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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霞、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404执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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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辽0404执24号
  • 案件名称

    王秀霞、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秀霞;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404执24号申请执行人:王秀霞,女性,1970年03月07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执行人: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路13-2号10楼。法定代表人:刘洋。被执行人: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抚新区中兴大街东侧沈东四路以南地块D4b区。法定代表人:任凯。本院在执行王秀霞与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辽宁路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开恒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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