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岩霞、陈香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3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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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379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岩霞、陈香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岩霞;陈香君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岩霞,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陈香君,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执行孙岩霞申请执行陈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17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3,30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33,3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21年5月20日、2021年7月2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 2、2021年5月18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昌吉市27区3丘39栋1单元9层办公室25号房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办理查封。2021年6月10日,经本院委托网络询价,确认拍卖参考价为318,391元。2021年6月25日本院以拍卖参考价为保留价依法委托新疆九鼎轩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本院降价20%即以254,712.8元再次委托拍卖,仍无人竞买而流拍,现正在变卖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37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刘玉超审判员 杨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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