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振焕、汇石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0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032号案件名称
邓振焕、汇石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邓振焕;汇石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盛郁斌;怀化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032号原告:邓振焕,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0445465。被告:汇石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纹燕。被告: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面前岭小区松白路4140号(彩生活物业管理处)1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潘军。被告:盛郁斌,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怀化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怀化市鹤城区阳塘科技物流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169277XL。法定代表人:王纹燕,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邓振焕与被告汇石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盛郁斌、怀化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邓振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振焕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欧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静茹、王静茹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恢1224号 下一篇 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张石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39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