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玉与曾建萍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99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990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海玉与曾建萍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海玉;曾建萍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海玉,女,汉族,1975年11月29日生,住X县X镇X村X组居民,农民。被执行人:曾建萍,女,汉族,1970年12月28日生,住X县X镇X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建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建萍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琦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侯世霞、含山县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522民督329号 下一篇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