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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玉与曾建萍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9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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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99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海玉与曾建萍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海玉;曾建萍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海玉,女,汉族,1975年11月29日生,住X县X镇X村X组居民,农民。被执行人:曾建萍,女,汉族,1970年12月28日生,住X县X镇X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建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建萍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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