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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敏强、田阳县三喜建材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1执异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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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1执异29号
  • 案件名称

    黄敏强、田阳县三喜建材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百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黄敏强;田阳县三喜建材店;唐建忠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1执异2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黄敏强,男,1974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申请执行人:田阳县三喜建材店,住所地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解放东路(电力大厦对面)。法定代表人:洪宗灿。被执行人:唐建忠,男,1968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在申请执行人田阳县三喜建材店与被执行人黄敏强、唐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异议人黄敏强对本院作出的(2021)桂1021执468号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黄敏强称,异议人与田阳县三喜建材店经百色市田阳区法院作出的(2020)桂1021民初2949号民事调解书,定于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材料款一事,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是,与本人相关的款项本人已经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结付完毕,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其向贵院申请的强制行为,属于双重给付,恶意诉讼。理由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的材料出库单是唐建忠、唐大智的签字,本人没有一张签字。二、本人只证明所用的三喜建材店的材料,用于田阳区的室内外装修,本人未写过欠条。司法局备勤楼装修合同是我承接的装修合同,在司法局备勤楼所用的部分材料我已支付了29000元给申请人。2019年12月21日支付10000元,2020年1月22日支付19000元,所以说我已经付清了用于我项目的材料款项。综上所述,洪宗灿该建材店经营者的材料款未得制度56513元与本人无关。异议人请求贵院终止执行,确实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陈裕提供证据有:、(2021)桂1021执468号执行通知书复印件、黄敏强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图、(2021)桂1021执350号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1执3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田阳县三喜建材店与被执行人黄敏强、唐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桂1021民初29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黄敏强、唐建忠确认尚欠原告田阳县三喜建材店货款56,513元,定于2021年2月10日前全部付清;二、原告田阳县三喜建材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6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黄敏强、唐建忠自愿负担,定于2021年2月10日前直接向原告田阳县三喜建材店支付。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黄敏强、唐建忠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阳县三喜建材店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黄敏强、唐建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21)桂1021执468号执行通知书。异议人黄敏强收到(2021)桂1021执468号执行通知书后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以上述理由为由,要求终止本院作出的(2021)桂1021执468号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黄敏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以“调解书错误”为由,提出异议,要求终止本院作出的(2021)桂1021执468号案的执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范围。因此,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黄敏强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 潇人民陪审员  覃志忠人民陪审员  覃红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廖大功书 记 员  巫祥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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