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虎、张学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3053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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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3053号之十一案件名称
周兴虎、张学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兴虎;张学玲;葛会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3053号之十一申请人:周兴虎,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张学玲,女,1989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三山区。被执行人:葛会起,男,1988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兴虎与张学玲、葛会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学玲、葛会起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学玲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丁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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