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喜、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5民初11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05民初1126号案件名称
朱永喜、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朱永喜;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5民初1126号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北侧金地环球港项目商业楼937S,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86124P(1-1)。法定代表人:江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帅,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永喜,男,1971年0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永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与姚亭师行政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496号之二十三 下一篇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普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330号